值得一提的是,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和真實的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原則性的區別: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由法官運用證據予以認定,且達到了程序法和實體法所要求的法定真實標準或程度;真實的案件事實則是處于原始狀態下的實際事實,為自然事實。此處,“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”意味著,只有經過訴訟證據證明、符合法律規范要求、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,才能作為定案證據,也意味著,這類事實是法官對案件待證事實得出的符合認識規律的客觀反映,是對客觀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。在行政訴訟的認證中確立證據裁判原則,符合人類認識規律:訴訟證明作為一種事后證明,只能與客觀真實接近甚至是無限趨近,而無法與客觀真實完全一致。同時,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作為裁判的事實基礎,可以防止司法機關為了獲得真實的案件事實進行無限期的審查。行政審判實踐中,應注意貫徹證據裁判原則,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作為裁判基礎,不可過度地追求所謂的“客觀真實”而最終導致審判效率的降低和司法公正的受損。
依據指引:
①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2002年7月24目)
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,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。
①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2002年7月24目)
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,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。
姜堰私家偵探